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检材来源不明,也能判处危险驾驶罪吗?

添加时间:2026年5月26日 来源: 广州刑事案件诉讼律师   http://www.gzxsajss.cn/

这是我们代理的一个危险驾驶罪案件,我们的当事人在某商业广场内和朋友吃饭时喝了一些酒,吃完后叫了代驾,想把车挪到对面酒店并且入住,从商业广场到对面酒店的路程大概300米不到。因代驾主动取消订单,其不得已自行挪车到酒店。车在还没有开出停车场时,被保安拦下,后保安报警。我们的当事人主动在原地等待交警,并如实供述事实情况。

血样的送检过程,交警支队和司法鉴定中心的回复,完全不一致,支队说是鉴定中心的人自行取走的,鉴定中心的人说是支队送来的。我们认为,结合现有证据来看,本案属于血样来源不明,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>的解释》第九十八条第二款,检材来源不明,不得作为定案证据,应当予以排除。即使这样,一审法院还是判决我们的当事人构成危险驾驶罪,只是刑期从拘役二个月减轻为一个月,并且在一审开庭时,检察官已经当庭改口认为我们的当事人属于自首的情况下,没有给我们的当事人判定自首。

我们认为,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>的解释》第九十八条第二款,我们当事人的血检来源不明,司法鉴定意见书本来就不能当做定案证据,加之我们的当事人是主动在原地等待交警的到来,且如实供述了真实情况,就算构成犯罪,也完全属于自首。本案完全应当判决无罪或者免于刑事处罚。现在案件也到了二审,当事人很焦虑,我们只能把辩护工作做得更细致,申请调取司法鉴定内档申请书,力争本案从实体上和程序上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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